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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计算题: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采购运费,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000元,增值税550元。 (2)销售商品一批,取得销售收入58500元,开具普通发票。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600000元,货已发出,已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3月、4月、5月三个月每月付款200000元。3月收到货款及税款234000元。 (4)因仓库管理不善,部分购进商品被盗,商品实际成本20000元。 (5)将2014年2月购进的一台设备对外出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50000元。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在当月通过认证且申报抵扣。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月销项税额=58500÷(1+17%)×17%+600000×17%+50000×17%=119000(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000+550=34550(元);
    当月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19000-34550+3400=8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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