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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7年3月,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第8天工作时左脚就被砖头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该职工已承包,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与其脚伤有关的任何费用。 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 (1)不对。
    (2)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此合同将伤亡的风险推给职工,不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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