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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 (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 (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 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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