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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甲方为买方,乙方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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