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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政府公共服务的特殊性。
  • (1)非营利性:政府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不具有营利的特性。当然,政府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但收费只是为了维持与改进政府服务的水平,不能成为政府服务部门的营业利润来源。
    (2)垄断性:政府公共服务行为与商业服务活动另一个不同点是政府公共服务往往具有垄断性,对政府服务对象来说具有不可选择性。如政府提供的身份证件发放、结婚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申领等都是由政府部门垄断提供,没有其他机构可以与之竞争。
    (3)普遍性:与商业服务针对某一细分服务对象不同的是,政府服务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它并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服务,而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所以,在提供政府服务时要考虑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如考虑公众的文化水平、应用信息通信技术的能力等,使政府服务为每一位服务对象所接受。
    (4)特定性:政府公共服务还受特定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政府服务只向行政区内的服务对象服务,不属于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公民、企业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不属于当地政府机构的服务对象。例如,政府提供的就业服务、福利保障服务等主要面向当地居民,外地居民即使长期居于此地也很难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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