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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为什么保险公司说乙没有受益人资格?丙为什么可以呢?
  • 由案情可知,乙的智力有缺陷,年逾二十生活尚不能自理,因此乙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此,乙不能作为甲的受益人。而丙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前提是死亡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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