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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大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金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于是在做出合并协议10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30天后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新设成立了大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大地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某来要账,大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大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
  • 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个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本案中,大地公司与金鹏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未给予被通知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尽管有30天,但未考虑信件寄达债权人的路途时间;更严重的是,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义务为由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话,公司合并将会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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