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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王某全部责任。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87620元。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因为王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何赔偿?
  •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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