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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分批向乙公司购买自行车,双方约定必须使用丙公司的某型号的轮胎。乙公司在第三批自行车交付后,发生了财务困难,无力从丙公司购买轮胎来组合自行车。为了使乙公司能如期交付货物,甲公司向丙公司订购了某型号的轮胎一批,约定由丙公司直接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将来交付的自行车单价不包括轮胎价格。丙公司将轮胎交付于乙公司后,因为一场意外火灾,致使轮胎全部毁损。谁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
  • 此题涉及的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判断本案中该批轮胎的所有权,首先应判断该批轮胎是否发生了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是买受人,丙公司是出卖人。轮胎已经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指示交付给了乙公司,故该批轮胎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丙公司自交付后便不对该批轮胎享有所有权。但由于乙公司在接受交付时仅具有甲公司的使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故可认为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完成了交付,故该批轮胎的所有权从丙公司转移至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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