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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朱熹的理学伦理思想。
  • ⑴“理一分殊”的道德本体论:理一分殊、月印万川(佛);认为“理”、“天理”(“太极”“道”)是宇宙的本源,“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而“理”就是道德纲常,“理便是仁义礼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这就把道德抽象化、客观化成了宇宙的本体。认为世间只有一个整全的理,但在具体事物那里“理”又各有不同,从而有人之理、物之理的分殊。人之理又有君臣之理、父子之理、夫妇之理的分殊,物之理有牛之理、马之理、草木之理的分殊。总之,他讲“理一分殊”是为了论证封建伦理道德的绝对性和宗法等级制的合理性。他把作为“应然之则”的道德上升为“必然之理”走入了道德决定论和道德宿命论。
    ⑵“性同气异”的人性论:在二程区分“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基础上,他把“理一分殊”的原则用于人性,进一步认为人都有“天地之性”即“天命之性”,性即理,理在天叫“命”,在人叫“性”,它是百行万善的根源,所有人和物的性都是相同的;而“气质之性”人各不同,所以现实中人有善有不善。
    ⑶“义利、理欲”之辩:认为“为义”还是“为利”是处事接物的两种根本对立的行为方针,只有“为义”是唯一正确的方针和取向,“为义之人,只知有义而已,不知利之为利”,“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此”。“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其理论实质是道义论和禁欲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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