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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柳董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柳小宇,要求柳小宇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陪审员李毅独任审理此案。李毅审阅一下案卷,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公章。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诉讼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根据此原则,此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而不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
    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③人民法庭迳行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开庭审理;
    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其;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本案中,人民法庭在判决书中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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