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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逢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 被告甲、乙与银行三方无理由拒绝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有权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
    因为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乙在汇票上背书,是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银行是汇票的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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