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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建材销售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同时为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装修服务。该公司财务核算健全,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该公司取得建材销售和装修工程收入共计292万元,其中装修工程收入80万元,均为含税收入。建材进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万元。请为该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并进行分析。
  • 如果该公司未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入分开核算,两项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款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T2丽92×17%-17.44=24.99(万元)如果该公司将建材销售收入与装修工程收人分开核算,则装修工程收入可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共应缴纳流转税:
    应纳增值税税额=292/(1+17%)×17%-17.44=13.36(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80×3%=2.4(万元)
    共应缴纳流转税=13.36+2.4=15.76(万元)
    比未分别核算少缴流转税=24.99-15.76=9.23(万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通常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时,如不分开核算,所有收人会一并按照增值税计算缴税,适用税率很高(17%),而劳务收入部分通常很少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故实际税收负担很重。纳税人如果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劳务收入部分即可按营业税计税,适用税率仅为3%(或5%),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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