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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
  •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
    ①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
    ②承认和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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