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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原则:
    ①管辖权: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以及国内的我国公民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同胞之间的离婚案件,我法院均有管辖权。
    ②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法律。
    ③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离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予办理,当事人应到居住地国家法院起诉,并依法院地法离婚。
    ④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我国人民法院经裁定可以承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若国内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在没有司法协助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不承认其判决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一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审理。
    ⑤我国公民在境外依法院地法离婚的,凡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均为有效。
    ⑥《民法通则意见》第188第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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