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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污染事故的处理——污染源监察 资料一 川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在合成氨及尿素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前没有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定向环保行政部门申请,工程完工后擅自投入试生产。2004年2月16日技改项目关键设备——水解、解吸装置的两台给料泵发生故障,含高浓度氨氮(超过国家标准数10倍)的尿素工艺冷凝液排人沱江的支流毗河。在此之后该企业既没有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治污染,至3月2日污染源被强制切断时共排放纯氨氮2000吨。与此同时,沱江正处于枯水期,流量只有往年的一半,中游有5个水电站都在蓄水,水流缓慢,氨氮逐渐富集,导致沱江流域发生严重水污染,沿岸3个县市百万群众生活用水被迫中断达26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人民币;沱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据有关专家估计需要5年时间才能恢复到事故前水平。在此过程中企业对污染事故长时间隐瞒不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给环境监察人员提供假数据;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在2004年2月23日就得知事故发生,一直到同年3月2日既未上报上级行政机关,也未采取有关措施。这起事故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性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次水污染事故。 资料二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川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件进行了监察和严肃处理。 2004年4月30日四川省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布对这起污染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其中:川化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法人代表谢木喜被责令引咎辞职;川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川化集团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宋世英、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等5人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对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兴华、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赖建能、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顾天奕等人的责任问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 2004年6月23日四川省环保局正式公布了“关于沱江两起水污染事故环保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的通报”,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区环保局监测站站长张明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拘留;该区环保局局长赖建能在宋世英向其报告了有关情况后,既未主动了解情况,更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行为构成失职,受到撤销区环保局党组书记、机关党支部书记和罢免区十五届人大代表、区环保局局长职务的处分;另外区环境监测站副站长顾天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监理所所长张山受到撤销区环境监理所所长职务的处分。分析这次事故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该追究怎样的责任?
  • 对企业来说,首先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在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显然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反这一法规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在出现污染事故后的20多天里既没有采取应急措施,也没有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通报及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组提供虚假数据。所以,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检查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规定,该企业赔偿水污染对有关单位与个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由该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构给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对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在2004年2月23日就得知事故发生,一直到同年3月2日既未上报上级行政机关,也未采取有关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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