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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应如何评价ICSID机制?
  • 1.《华盛顿公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实际宗旨是为了保障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家的利益。《公约》明显体现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尽可能把本来属于东道国的管辖权转移给国际组织。《公约》为外国的民指控东道国的官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在中心管辖与东道国管辖之间发生争议时,中心总是竭力否认东道国的管辖权,在法律适用方面,《公约》将东道国法律规范与国际法规范摆在同等地位,并列适用。但在实践中中心仲裁庭往往倾向于根据国际法来审查或否定东道国的国内法,这显然是对东道国法律适用权及其国家主要重大限制
    2.尽管如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吸收外资的现实需要,还是同意对本国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作出局部的自我限制,将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交由中心管辖。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又力争把争端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权尽可能地保留在自己手中。《公约》中关于以缔约国逐项事先书面同意为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的规定;关于允许缔约国对提交中心管辖的投资争端的范围作出限制的规定,都相当明显地为发展中国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权和自由裁量权
    3.可见,《公约》和中心既是南北矛盾和冲突的产物,又是南北双方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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