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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如下事项,但未对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作出规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出资。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的前两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三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甲将自己的机器设备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出售给该合伙企业。 (2)乙同时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业务与该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相同。 (3)丙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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