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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案例一:李某女儿李霞11岁,系某镇农村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退学赚钱,于是暑假期间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女儿的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向:“孩子读不读书是我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案例二:丁老师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管理,平时不能外出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出很多,这使她很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50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50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案例三:某市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小雅在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小雅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小雅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小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小雅的父母认为,小雅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案例一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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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存在违法行为。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法主体是李某及其邻镇的个体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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