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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比较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主要公约的主要内容?
  • 一、惩治的行为
    1、《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两种行为:(1)违反刑法的犯罪(2)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3、《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列举了多种故意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并把其中一些行为的时间要件从“在飞行中”延伸到“在使用中”: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2)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其飞行安全;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将危及其飞行安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可能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5)传送虚假资讯,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二、管辖权
    1、《东京公约》
    由于航空器被看成是犯罪行为的场所,因此航空器登记国主要是以属地理由主张管辖权,为了避免出现与降落地国属地管辖的冲突,公约强调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飞行中”的,而“飞行中”又被定义为从航空器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
    2、《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仍然采用“并行管辖”的做法,除了航空器登记国外,航空器降落地国、罪犯所在地国、航空器承租人营业地国等都享有管辖权,公约也不排斥任何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3、《蒙特利尔公约》
    至于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仍沿袭《海牙公约》的并行管辖制度。
    三、引渡和追诉
    1、《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没有硬性地规定必须引渡的义务,只是为有关人员的引渡提供了某些便利。
    2、《海牙公约》
    在引渡规则方面,《海牙公约》虽然也未能规定强制引渡义务,但却通过其他措施达到了强化引渡的效果,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规定缔约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在没有国内法依据时,也可将公约视为引渡的依据;
    (2)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缔约国若不引渡罪犯,就必须无例外地将其交付起诉,并依本国法律,按照处理任何普通重罪的同样方式予以裁决。
    3、《蒙特利尔公约》
    至于引渡部分,《蒙特利尔公约》仍沿袭《海牙公约》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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