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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理解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
  • 破产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管理无能、不明智的扩张、激烈的竞争、过高的负债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效益低下,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或者在法院的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破产还债。破产通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别分配给债权人,以了解债务债权关系。
    (2)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尽管各国的破产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作为破产的前提。如:美国以不能偿债为法定事实;德国以资不抵债为法定事实。
    (3)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亡。
    企业重整:
    重整是在法院的主持和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而又具有挽救价值和重建可能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最终使企业重获生产经营能力,避免破产清算,摆脱困境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有机结合构成了破产程序体系。《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债务人是否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破产最后一个程序,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对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管理人应当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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