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03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755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设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3080m任务,价金3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2003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设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请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 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分包量超过50%)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设工程队施工,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