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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 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必须具备的以下5个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其次,还应当指出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第一,公司现有股本总额只有4000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额;
    第二,公司开业仅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限。
    最后,应得出结论:公司目前还不能申请上市,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1)增资扩股,将公司股本总额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
    (2)继续保持连续盈利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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