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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基本包括几下8个步骤。
    (1)订立买卖合同。进出口人双方先就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进口人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应规定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信用证的类型、金额、到期日、信用证开立并送达卖方的日期等。
    (2)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即进口人,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除明确提出请开证行按所列条件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内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习称押金(margin)或其他担保品。押金的多少视开证人的资力和信誉、市场动向、商品销售的滞畅而定。
    (3)开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直接邮寄或用电讯通知出口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转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4)通知。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证实无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如收到的信用证是以通知行本身为收件人的,则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
    (5)审证、交单、议付。受益人在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如发现条款有差错,时间有矛盾,概念不清,词义不明,数字有误等与买卖合同不符,不能接受或无法照办的内容时,均应通知开证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如开证人同意修改,开证人就应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如开证行同意修改,即据以作成修改通知书函寄或电告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或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相同。
    (6)索偿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的行为。其具体做法是:由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连同汇票和索偿证明(证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分次以航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7)偿付。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偿付(Reimbursement)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8)付款赎单。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核验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付款时予以扣减。如曾提交其他抵押品,则在付款后由开证行退还。开证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包括可凭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运输单据。若此时货物已经到达,便可凭运输单据立即向承运人提货。如货物尚未到达,应先查询到货日期,等到货时凭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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