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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 有一处不合法:就是不能以劳动力作出资,其他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案件中的约定是一种涉外仲裁的约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及所适用的实体法,但前提是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其仲裁机构、选择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作为实体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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