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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她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区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被害人李某等是否具有证明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 (1)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其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2)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检察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4)被告人王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告人王某提出请求的,要承担证明责任。
    (5)被害人李某不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李某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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