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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制度?
  •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这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须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组成复议庭进行审查,而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后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选择复议制度。这是指发生行政争议后,相对人既可以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法律没有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这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5)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明,否则,其行为将处于被撤销或变更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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