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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如何照顾?
  • (1)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2)1981年至1983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于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1956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3)1979年1月到1985年7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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