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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 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 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 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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