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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廨田
  • 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隋开皇十四年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诸司、州县度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采用租佃制。农民佃种,公廨田、职田,经常是被强制抑配,而不是自愿的。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置有白簿和黄籍。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给付本官。黄籍则是职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薄。自天宝九载以后,黄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历十四年重申旧令,实际效果恐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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