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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鹤鸣公司和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ICP),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宣传该项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公司遂以讯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讯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现请你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 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被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1.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因使用了“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而获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及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应:
    第一、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最权威”、“第一家”等词汇的广告宣传用语;
    第二、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第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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