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国资所及其具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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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所概念: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称国资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
(2)国资所具有下列职权:
①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②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③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
④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⑤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⑥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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