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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8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A产品,数量为1000件,单价为100元,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于是乙公司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17000元的转账支票。8月14日,甲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得知乙公司的账户上的金额只有五万元。请问乙公司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 由于乙公司签发的是空头支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乙公司会受到其开户银行对其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即58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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