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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30条:简述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293条)。
  • 1.进入停有机车车辆线路的道岔后,应根据停留车位置,正确掌握速度,调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本务机作业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km/h。
    2.单机连挂车辆,接近被连挂车辆三车距离时,显示连结信号后再显示稍行移动信号。推进挂车时,如遇距停留车辆不足十车距离,显示五车距离信号;不足五车距离,显示三车距离信号;不足三车距离,显示稍行移动信号。使用手信号旗(灯)时,十车距离内,不显示减速信号。司机应依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信号,及时调整速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信号不明,立即停车。
    3.在专用线的走行线及高路基线路上调车时的速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在《站细》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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