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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
  • 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 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担保债权的行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 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6.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 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拯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 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 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 而和解协议则不可如此;
    9.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 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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