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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用海预审?
  •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三)国防建设项目;
    (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必要时受理机关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符合条件需要报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关;符合条件不需要报送的,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 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审查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
    (一)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用海,由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六)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审核机关作出项目用海批复,审核机关应当将项目用海批复及时送达海域使用申请人,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项目用海批复要求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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