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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自治区非法宗教活动23条界定
  • 1、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如:威胁、歧视、排挤、孤立、压制党员、干部和不信教的群众。
    2、强迫他人封斋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神学班、私带塔里甫(满拉)。
    4、以给未领结婚证者念“尼卡”和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5、纵容、放任学生礼拜、学经、封斋,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6、利用宗教干预遗产分配,宣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言论刁难计划生育干部。干预司法、干预行政。
    7、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朝觐活动。
    8、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出资修建寺院的人把持操纵寺院。
    10、未持有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的人组织、主持宗教活动。
    11、未经批准,搞垮地区(村、乡以上)宗教活动,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讲经布道,播放宗教音像制品,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
    12、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复制、编制、出版、发行、经销宗教宣传品,收听、传播反动宗教广播和反动宗教宣传品。
    1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14、未经批准,擅自到国外宗教院校学习、诵经,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1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随意发展教徒、封传教人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16、攻击、谩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领导权,强占讲经坛。
    17、国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宗教渗透。擅自在我境内讲经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建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招收宗教留学人员。
    18、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9、传播邪教。
    20、以讲经为名,鼓吹“圣战”、“圣战”史;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歪曲、编造历史,宣扬民族分裂主义,散布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编造、传播谣言,如:宣扬“圣人显灵”、“真主下凡”、“世界末日到来”等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
    21、利用宗教制造动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冲击党、政、军、公安机关,搞打砸抢活动。
    22、利用宗教,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反革命骨干,建立反革命组织。
    23、利用宗教进行的其他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及反革命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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