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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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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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