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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男,某机关干部)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为李一直未生育,经张同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后来,张嫌孩子不是亲生,经常打骂,并波及到李,致使李无法忍受,遂与张协议离婚。不久,张即再婚,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二年以后,张妻仍旧没有生育。又没有工作,被张驱赶回娘家。张记起李的种种优点,寻找借口与李联系,希望重新和好,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的事宜。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至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法院的接待人员告诉李: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还涉嫌绑架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说:张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那里的工作人员答复李:张的行为中有虐待,属于自诉,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李重又返回法院,这回的接待人员指点李:张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应当由检察院管。李在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张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还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最恰当。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孩子又没有下落,又急又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而亡。张闻讯逃往外地.孩子下落不明: 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理由是什么?
  • 张的一系列行为中,从刑事追诉的角度,确实构成犯罪,而且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按照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规定,纵观全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最为恰当。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中包括强奸、非法拘禁等,从主体到实施的行为特征,都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中,非法拘禁罪,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此罪,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国家干部.但在实施犯罪中与其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主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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