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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7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 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
    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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