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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商法的特征。
  •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特征如下:
    商法具有兼容性
    首先,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由于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可以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其次,商法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商法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包括大量的非诉讼程序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
    商法具有规范上的技术性
    与民法和刑法规范侧重于伦理性不同,商法以经济效用为主要目的,为维护交易的便捷、公平与安全,无论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商法具有社会发展性
    首先,商法调整的社会经济生活总是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此商法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商法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大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整体体系,充分体现了它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其次,为了保持与时俱进,商法的修改频率很高。
    商法具有创新与路径依赖性
    首先,商法是在抑商环境下因创新而诞生的。虽然创新不是为商法所持有,但商法的创新特色最为突出,其首要体现在,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商法都在抑商环境下破土而出。其次,商法因创新而迅猛发展。经济交易效率对商法的直接要求和商法自身的高技术性,推动了商法创新并迅速传播。再次,创新之中有路径依赖性。商法能够在抑商环境下诞生,就是因为它善于借用原有制度的价值母体,为其赢得生存空间,且商法规范在移植过程中也不断地本土化,路经依赖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主要表现为各国国内商法规范的趋同化和国际间商事公约的订立。各国商法的内容具有同源性,又由于商法规定的技术性,使得一国先进和有效的商法规则非常容易被他国借鉴和吸收。技术性和同源性是商法规则趋同化的客观基础,且由于跨国商事交易的需要,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也更多地向统一的国际商事条约靠近,从而国内商法也称国际性特点。
    商法体现目的上的营利性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营利,因而商法作为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营利性表现为商法规则以保障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为己任。商法的营利性并非意味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是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保护正常营利目的的实现,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具有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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