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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4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的主体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0万元,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其中一台塔吊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戊公司将塔吊取走。2015年9月,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则要求丙公司找厂家。 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乙,乙因此未能将工程款全部支部给丙。 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准备将商品房出售。甲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协议。后来甲公司又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中介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自行销售,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问题: 甲公司与张三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甲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中介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有房屋的所有权,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卖给张三属于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但由于甲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有包销协议,甲公司将房屋卖给张三违反了包销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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