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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A零售户出售非法生产卷烟,遂指派取得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执法人员甲、乙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A的经营场所内查获非法生产卷烟30条,取得非法生产卷烟销售账册一份,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甲、乙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对A进行了询问,A供述所查获卷烟为从县城B零售户处购进,共进30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A阅读和确认签字,甲、乙便将其带回。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A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A共购进了35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A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A承认因害怕被处罚说了假话,的确购进了30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A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根据案例,用证据的资格确认法对本案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
  •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并取得了烟草专卖执法资格,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合法的;从收集证据的程序来看,执法人员登记保存的卷烟、账册和取得的勘验笔录是符合程序规定,是合法的;询问笔录没有经当事人核对和签字确认,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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