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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2008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问: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 (1)甲是合伙人。甲虽然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甲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甲应视为合伙人。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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