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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行政指导具有哪些法律性质?
  •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性行政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键是能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行政指导便是一种不发生或不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行政机关提出希望、建议、劝告,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从而做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相对人即使不听从行政机关的指导,行政机关也不应给予法律制裁。
    (2)行政指导是一种权力性行政行为。权力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是一种职权,行政指导既然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责)的行为,那么它必定是一种权力行为;是一种多重的影响力(强制力、支配力和影响力),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它主要依靠相对方的自愿产生作用,所以行政指导应是一种弱权力行为。
    (3)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不对相对人进行直接干预,而是提出一种指导性意见或以协商、教导、说服的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方采取某种行为,从而协助行政机关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这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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