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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设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有哪些?
  • (1)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之所以规定致害的行政机关或致害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因为:
    a.便于赔偿争议的顺利解决;
    b.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力,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
    c.致害的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予以纠正,以保证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2)行政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
    a.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能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情理上顺理成章。
    b.设置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承担具体的赔偿事务,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不强调其财产责任能力,不是法人的也可履行赔偿义务。
    (3)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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