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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境内A企业与新加坡B、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2012年3月15日A、企业报关出口USD、100000,但由于B、企业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付款,货款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USD、90000。现A、企业因退税需要,在网上申报时将此笔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申报在“101010一般贸易货款”项下,并将付款人修改成境外B企业。银行在掌握真实性的情况下还是将该笔申报进行了审核通过。上述申报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如何申报?
  • 上述申报错误。根据外汇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境内银行应确保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在此案例中,办理银行应了解款项的真实性,不应随便修改付款人的基础信息,对企业的申报做好辅导和确认审核的作用;A、企业也要根据此笔款项的实际用途来申报,因此该笔国际收支应申报在“402010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项下,付款人也应是境外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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