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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地税稽查局对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该公司发生了下列业务: 1、将新建的一栋价值100万元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 2、以本公司的一栋房产对外投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房产原值5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两年后该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 3、以本公司的一栋原值6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某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5%。按照协议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负担贷款利息。贷款期满后,该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经双方协商,银行将所抵押房产收归己有,该房屋评估作价500万元,银行向该公司另外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4、按照政府要求改造一棚户区,当年拆迁还原,还原面积1.2万平方米,开发公司按100元/平方米向还原户收取置换差价,同时对向还原户支付的搬迁费20万元以红字冲减营业收入。(我市规定钢混结构还原房重置成本价700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资料,稽查人员计算出该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是多少?
  • 1、单位捐赠不动产视同销售,应纳营业税:100×50%=5万元;
    2、以不动产投资以及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3、房产以租抵息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300×5%×3×5%=2.25万元;
    以房抵贷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营业税:500×5%=25万元;
    4、房屋拆迁还原、产权置换应按房屋市场同类价格或政府规定的产权置换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700元/平方米×1.2万平方米×5%=42万元。
    综上所述该单位应纳营业税:5+2.25+25+42=7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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