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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法的效力位阶
  • 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差别。法的效力位阶涉及不同的法的渊源的效力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制定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不同,法的效力确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是指一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意味着国家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任何法的效力。
    二、等级序列原则。等级序列原则实质上以制定法律机关的等级来决定法的效力的大小。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主体所制定的法律,它意味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优先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或者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针对一般性对象的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针对该领域中特殊对象的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
    四、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同一主题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如果依据上述诸项原则仍难以认定其法的效力,则可依据法律制定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优先顺序,即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后法优先适用。此外,这一原则还可以指具有传承关系的两项法律,一旦后法成立、生效,便自然取代前法的效力。
    五、成文法优先原则。成文法优先原则是确认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与司法机关的判例、习惯等不成为规则在法的效力三的关系,一般优先适用成文法为原则。六、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应该优先适用与国内法相冲突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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