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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有什么不同?
  • 土地权属争议,是当事人之间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纠纷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权利属于谁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在土地权属确定之后,在承包方使用土地和处分权利过程中发生的。
    二是解决的途径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承包土地的权属争议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处理争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是请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则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一种解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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